新修订的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正风与法网讯(舒兰市人民法院 关长征)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二、对认可企业间借贷行为较前有所变化
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的特点,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第十四条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三、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
新修订司法解释,在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中,增加了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这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上一篇:【普法时刻】欠我的玉米款呢?
最新资讯
热门浏览
标签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