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法院成功引导退休争议案件当事人正确立案

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院成功引导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老张,准确前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确保案件依法依规进入诉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老张因对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自己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告知书存在异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白山市某局列为被告。老张来到长白县人民法院咨询立案事宜,法院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仔细审查,告知老张,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工作人员耐心地向老张解释了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选择正确法院对案件审理的重要性。在工作人员的悉心引导下,老张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管辖原则,接受建议并前往正确的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此次事件中,通过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准确的法律指引,展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也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规范立案和依法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刘 晨
编辑:丰元雪
初审:李 毅
复审:潘光明
终审:朴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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